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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空間注意事項


















借用空間注意事項
 
一、 借用申請以使用時間一週前提出為原則。
二、 使用人保證不做非法、營利及私人性質使用。
三、 申請人及使用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維護使用空間,如因不當使用致使本中心之建築物或硬體設備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 使用人於借用期間應確實維護借用空間及周遭環境之清潔;借用時間結束後,應立即清掃環境、關閉冷氣、電燈、門窗等,並將垃圾帶離現場。
五、 連續借用一日以上,因活動所需之各項設備、道具等,在安全無虞情況下,得暫時存放於借用空間內,不可任意放置於借用空間以外之場所,影響周遭環境之衛生安全及觀瞻;借用期滿即應立即撤離。
六、 申請人及使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型式複製所借用之磁卡(鑰匙)。所借用之磁卡(鑰匙)或其他器材,必須於借用時間結束後立即歸還中心行政室;若已過下班時間,亦須於次上班日立即歸還。逾時未繳回,將沒收押金。
七、 申請人或使用人需繳交鑰匙或磁卡押金每支新台幣一千元。鑰匙(鑰匙)遺失時將沒收押金;磁卡(鑰匙)損毀時,需支付工本費新台幣二百元整。
八、 所借空間及周遭環境禁止使用釘槍、不易清除之黏著劑等;所有海報、掛飾等,亦須於歸還空間時完全清除。
九、 申請借用電子郵件、網路連線或臨時IP,應於借用時間結束後或離職時立即通知行政室,中心得停止其使用權或加收逾期使用費。
十、 依使用者付費原則,中心得要求申請人或使用人自行負擔電信及水電等其他事務性支出。
十一、其他未盡事宜,依凝態中心空間管理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