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與實習

「新穎材料與單晶成長核心設施」實習辦法

(1) 核心設施提供實習生進行晶體成長實驗與分析,進一步物理課題研究得結合原研究團隊完成。
(2) 實習生之實習期限由一學期至兩年不等,長短視進度由核心設施及原指導教授共同決定。
(3) 實習生應定期向原指導教授報告實習進度,視距離一個月至少參加一次原屬單位之小組會議。
(4) 材料開發方向與單晶成長應在核心設施及原指導教授同意下進行。
(5) 實習生由核心設施負責人及原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實習期間薪資視約定比重共同支付。
(6) 實習生完成實習後,仍可透過預約繼續使用核心設施設備。
(7) 除特別價值較高之化學藥品與耗材須共同負擔外,基本操作成本由核心設施負擔。
(8) 實習生實習期間在本設施與核心設施指導教授合作開發之單晶與專利為二者所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