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光電工坊」設置執行長一人,綜理工坊業務。
(二)「光電工坊」得設置執行秘書一名及組員數名,襄助執行長推動並執行工坊業務。執行秘書與組員由工坊執行長遴選聘任之,任期由聘約訂定之。
(三)「光電工坊」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校內、外專家為特聘講師或特聘技師,由工坊執行長遴選聘任,任期由聘約訂定之。
(四)「光電工坊」根據業務規模擴增,得設立管理委員會,設置管理委員三至五人。「光電工坊」計畫主持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計畫主持人就校內外光電領域產學相關人士邀請加入,針對「光電工坊」之發展目標、策略、及相關業務,提供諮詢、審議、與查核等服務。